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127 | |
修改。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减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 明本犯原籍有產可賠者,移查明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 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給主。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產業 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 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别改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