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
原例。 一、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春融時解轉。如遇六月,亦 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 刑部。其從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遞回原籍發配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遠仍遞 解外,其離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 往東南省分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愿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陕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修改。 一、直省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 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 停遣。倘抵配不遠,並往發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 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 流、遣犯,不必停遣。至軍、流、遣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並應發伊犂、烏魯 木齊等處;或由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 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遣。其起解及接遞 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原例。 一、起解軍、流 人犯,除應遣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指定發解外,其府、州所屬之州、 縣,聽督、撫查明各該地方在配軍、流多寡,均匀發配。至廣東瓊、連二屬,俱照四川、湖南有 苗省分之例,令巡撫酌量派撥。其改發廣東烟瘴少輕人犯,不必拘定東莞、香山等二十縣,亦俱解赴巡撫衙門,酌量地方分撥。各省有煙瘴者,均照此例。 一、凡直省内有苗民雜處之地,凡發到軍、流等犯,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 撥,不得與苗民聚處,致生事端。 一、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縣内,照該犯應配道里遠近,酌量 安置,不得撥發土司所屬地方。 一、 各省僉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倣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均匀撥 發。起解省分,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飭知入 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塡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修改。 一、各省僉發軍、流人犯,除廣西土司所屬地方,不得撥發安置,並廣東瓊、連二屬,及 四川、湖南有苗民州、縣,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外,餘俱按 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查照軍、流道里 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均匀撥發。起解省分,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 飭知入境首站州、縣, 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原例。 一、各省流寓之人,徒犯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問發。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應追埋葬銀兩者, 順天府定地發 配。如有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追銀,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 部,分别給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斷。 一、 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 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 說明本犯原籍產業可以變賠者,仍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產業者, 承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修改。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减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 明本犯原籍有產可賠者,移查明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 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給主。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產業 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 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别改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原例。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照例具奏。若原犯軍、流加等改發者,定限十年具奏一次,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 原例。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若原犯軍、流,因情節較重從重改發新疆者,十年 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 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 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遵行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 照例分别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修改。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處辦事大臣具奏。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若原犯軍、流,因情 節較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如蒙允准後,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 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 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 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照例分别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原例。 一、發往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果悔過悛改,視其原犯情罪輕重定限,或三年,或五 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與地畝,令其耕種納糧。其未經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隨妻、子 或因到配已近,不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愿到配為民者,令地方官訊明,仍行發 往,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揷耕種,不必令其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願回籍 者,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至已經到配,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滿例, 准入民籍,一體安揷,不必復令為奴。 修改。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其永遠種地,不 得令其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與地畝, 令其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捐資者,先將緣事案由 咨部核覆,方准入厰。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係當差人 犯入厰五年期满,准其為民;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如係為奴人犯,入厰五年期滿,止准為民, 改入該處民户冊内,不准回籍。 原例。 一、凡生事之額魯特犯該發遣者,俱停發伊犁,解京轉發烟瘴地方充軍。 一、凡新疆及内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酗酒滋事,俱發往烟瘴地方,交與該營鎮協,在 兵丁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約束。 修改。 一、新疆及內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土爾扈特、布魯特、回子等酗酒滋事,犯該發遣 者,俱發往烟瘴地方。如係新疆犯事,解交陝甘總督定地轉發。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該督、 撫定地解往,俱交與該營鎮協,在兵丁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管束。 原例。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揷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 徒;係民,仍令種地;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犯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 畱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犯該軍、流者,復 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换班绿旗兵丁犯該徒罪者, 不必發往内地,仍畱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 回。犯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一、凡内地民人,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犂等 處;其在伊犂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並視其 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發額魯特及回人為奴。 修改。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揷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畱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 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 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係民,仍令種地; 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其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 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犂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 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並視其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 者,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犯該徒罪者,係换班绿 旗兵丁,仍畱該處,不给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回。係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原例。 一、新疆各城駐札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犂等處,給與 兵丁、額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修改。 一、新疆各城駐劄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 犁等處;其在伊犂一帶者,即發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交與 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原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照本例 分别當差、為奴。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一、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次,贓至五十兩,擬絞, 秋審緩决一次者;積 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姦婦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遣雲貴、兩廣之刨參人 犯在配脱逃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俱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 丁為奴。其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搶奪金刄傷人及折 傷下手為從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 開棺見屍為從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 時拒捕傷非金刄、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俱 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如有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 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餘俱照例僉妻遣發。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 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獄脱逃,照遣所及中途逃例,拿獲之日請旨,即行 正法。 一、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分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 省督、撫自行奏聞,於挐獲處所正法示眾。 修改。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 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 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 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 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 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 樣,僉妻遣發。如有在配、在途及越獄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移訊明確,將該犯即於挐獲處所請旨, 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 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 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 流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搶 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 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者,仍各照原例所定地方充發, 不在改遣之列外,餘俱各照本例加等,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遣字樣。如 有在配、在途及越獄脱逃,仍照新疆遣犯脱逃例,一體正法。 續纂。 一、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内,不拘有無驛站, 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匀酌派,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俟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一、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别發遣。 若該犯原 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犂;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 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旗民當差、為奴。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 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俱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尚在配、在途有乘間脫逃及犯行兇擾害情事, 一經審實,俱請旨,即行正法。 一、回民除該尋常軍、流尚無兇惡情狀者,仍按表酌發外,如有結夥三人以上執持 兇器傷人並搶奪數在三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强情狀者,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至籍隸烟瘴之雲貴、兩廣四省回民,如犯前項兇毆糾搶等情,仍照定例,於隔遠烟瘴省分互相調發, 俱不得編發甘肅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i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遣犯,如在配安分,復能將該處脱逃遣犯拿獲者, 除逃遣 照例辦理外,其獲犯之遣犯,無論當差、為奴,不拘年限,准為彼處之民,不准回籍。若為民 後,又能挐獲逃人,方准回籍。其在厰、在配年滿為民遣犯,有能挐獲逃遣者,即准回籍。 倘逃犯力壯,一人不能緝挐者,止許添一人帮拿,概不得過二人。 删除。 一、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 迤西各府人犯,發固舊等厰熬鉛。 一、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 之府屬安揷。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内,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揷。 一、凡發遣烏魯木齊、伊犂為奴人犯,在鉛、鐵厰打礦、挖採,果能實心出力,例應五 年為民者,准其減去二年;三年為民者,減去一年;永遠當苦差者,五年後即准為民,均免其 挖採。若為奴人犯業已為民,及當差種地之人有情願在厰効力帮貼、實心出力者,定限八 年,該處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尚屬較輕,敘明情由奏聞,應否發回原籍之處,恭候欽定。 原例。 一、部發外遣人犯,該將軍於黑龍江、吉林、 寕古㙮、三姓等處,均匀發遣,分别安揷,仍於年底將三處安揷人犯名數彚題。 修改。 一、發遣伊利、烏魯木齊並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該將軍、都統等, 務酌量所屬各地方大小,均勻派撥,分別安插。仍於年終將該處一年內發到遣犯各數, 同節年問發到配遣犯現存共計若干名,並該處安插遣犯有無逃脫、及已未拏獲各數目,詳細聲明,於年終彙奏一次。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