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12

原例。 一、凡軍、流及外遭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條例/tiaoli 113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侯次年春融時解轉。如遇六月,亦 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 刑部。其從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 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造。

條例/tiaoli 114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選回原籍發配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遠仍观 解外,其離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條例/tiaoli 115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 往東南省份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願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 嚴寒,各省解往軍、流、进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條例/tiaoli 116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陕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造。

條例/tiaoli 117

修改。 一、直省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 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侯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 停遣。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份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 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 流、遣,不必停遣。至軍、流、遣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並應發伊犁、烏魯, 木齊等處;或由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遭。其民人在外省犯徒, 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遣。其起解及接選 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18

原例。 一、起解軍、流 人犯,除應遣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指定發解外,其府、州所屬之州、 縣,聽督撫查明各該地方在配軍、流多寡,均匀發配。至廣東瓊、連二屬,俱照四川、湖南有 苗省份之例,令巡撫劑量派撥。其改發廣東烟瘴輕人犯,不必拘定東莞、香山等二十縣, 亦俱解赴巡撫衙門,酌量地方分撥。各省有烟瘴者,均照此例。

條例/tiaoli 119

一、凡直省内有苗民雜處之地,凡發到軍、流等犯,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 撥,不得與苗民聚處致生事端。

條例/tiaoli 120

一、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縣内,照該犯應配道里遠近,酌量 安置,不得撥發土司所屬地方。

條例/tiaoli 121

一、 各省愈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份,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做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均匀撥 發。起解省份,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應發省份督撫,先期定地,筋知入 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 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122

修改。 各省發軍、流人犯,除廣西土司所屬地方,不得撥發安置,並廣東瓊、連二屬,及 四川、湖南有苗民州、縣,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外,餘俱按 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份,毋庸指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查照軍、流道里 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均匀撥發。起解省份,預行咨明應發省份督撫, 先期定地,飾知入境首站州、縣, 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 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123

原例。 一、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問發。

條例/tiaoli 124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府定地發 配。如有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追銀,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 部,分别給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断。

條例/tiaoli 125

一、 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條例/tiaoli 126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說明本犯 原籍產業可以變賠者,仍 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賦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產業者, 承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條例/tiaoli 127

修改。 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减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卷之十七 名例律下 明本犯原籍有產可賠者,移查明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 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給主。如無應追銀兩,或贼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產業 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 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别改 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條例/tiaoli 128

原例。 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成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照例具奏。若原犯罪、流加等改發者,定限十年具奏一次, 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29

原例。 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若原犯軍、流,因情節較重從重改發新疆者,十年 期滿,該將軍遵例奏圍,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 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劑量安插。遇有恩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 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遵行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 軍、流罪名,照例分别折柳,滿日,鞭責釋放。

條例/tiaoli 130

修改。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成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處辦事大臣具奏。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若原犯罪、流,因情 節較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如蒙允准後,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 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量安插。遇有恩 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 遵例奏,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照例分别折柳,滿日,鞭責釋放。

條例/tiaoli 131

原例。 發往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果悔過俊改,視其原犯情罪輕重定限,或三年,或五 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與地畝,令其耕種納糧。其未經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隨妻、子 或因到配已近,不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願到配為民者,令地方官訊明,仍行發 往,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插耕種,不必令其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願回籍 者,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至已經到配,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 已滿例,准入民籍,一體安插,不必復令為奴。

條例/tiaoli 132

修改。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其永遠種地,不 得令其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梭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與地, 令其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人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先將綠事案由 咨部核覆,方准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係當差人 犯入廠五年期满,准其為民;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如係為奴人犯,入廠五年期滿,正准 為民,改入該處民户册内,不准回籍。

條例/tiaoli 133

原例。 一、凡生事之厄魯特犯該發遣者,俱停發伊犁,解京轉發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134

一、凡新疆及内地遇有為奴之厄魯特酗酒滋事,俱發往烟瘴地方,交與該營鎮協,在 兵丁内捷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約束。

條例/tiaoli 135

修改。 新疆及內地遇有為奴之厄魯特、土爾扈特、布魯特、回子等酗酒滋事犯,該發遗 者,俱發往烟瘴地方。如係新疆犯事,解交陝甘總督定地轉發。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該督 撫定地解往,俱交與該營鎮協,在兵丁内辣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36

原例。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柳例,加一等折扣,免其充 徒;係民,仍令種地;兵,交地方官,指給地耕種納糧。犯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 留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人犯,分給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犯該軍、流者,復 有滋事脱逃等情,柳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换班绿旗兵丁犯該徒罪 者, 不必發往内地,仍留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 回。犯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徒 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7

一、凡内地民人,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犁等 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為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犁等處,並視其 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發厄魯特及回人為奴。

條例/tiaoli 138

修改。 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 犯,分給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尚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柳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 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柳例,加一等折柳,免其充徒,係民,仍令種地; 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耕種納糧。其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 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犁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 @ 羌等處;而在為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犁等處。並視其情罪,量為的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 者,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煉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犯該徒罪者,係换班绿 旗兵丁,仍留該處,不给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回。係内地民 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9

原例。 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犁等處,給與 兵丁、厄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 梭改,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40

修改。 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 犁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為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為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犁等處,交與 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辣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俊改,即行 正法。

條例/tiaoli 141

原例。 一、兇徒因事争執持軍器殿人至篇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獲逃人不將實在窗留之人指出再行安扳者,移往拉林間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照本例 分别當差、為奴。如起解 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 懲治。

條例/tiaoli 142

一、竊盜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次贼至五十兩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積 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罪犯在配復行竊者,姦婦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遣雲貴、兩廣之创參人 犯在配脱逃者,三次犯竊計賦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俱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 丁為奴。其竊賊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職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 傷下手為從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 開棺見屍為從者,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 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俱 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如有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 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餘俱照例飯妻遭發。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 卷之十七 名例律下 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43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狱脱逃,照遣所及中途逃例,舉獲之日請旨,即行 - 正法。

條例/tiaoli 144

一、發遭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份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 省督撫自行奏聞,於擊獲處所正法示眾。

條例/tiaoli 145

修改。 一、兇徒事争執持軍器歐人至萬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择獲逃人不將實在窗留之人指出再行安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 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 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往拉林開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 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 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 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遭”字 樣,愈妻遣發。如有在配、在途及越獄脱逃並不服管者,獲日移訊明確,將該犯即於鋒獲 處所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46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藏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 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賦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賊數多罪應滿 流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搶 齊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 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者,仍各照原例所定地方充發,不在改造之列外,餘俱各照本例加等,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遣”字樣。如 有在配、在途及越狱脱逃,仍照新疆遣犯脱逃例,一體正法。

條例/tiaoli 147

續纂。 一、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内,不拘有無驛站, 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 均匀的派,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侯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條例/tiaoli 148

一、各處永遠號人犯,於棚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别發遣。若該犯原 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犁;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 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旗民當差、為奴。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 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尚在配、在途有乘間脫逃及犯行免擾害 情事,一經審實,俱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49

一、回民除該尋常軍、流尚無兇惡情狀者,仍按表發外,如有結夥三人以上執持 免器傷人並搶奪數在三人以下,番有糾謀持械逞强情狀者,俱發雲貴、兩廣極選、烟瘴充 軍。至籍隸烟瘴之雲貴、兩廣四省回民,如犯前項兌歐糾搶等情,仍照定例,於隔遠烟瘴省 份互相調發,恨不得編發甘肅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i

條例/tiaoli 150

、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遗犯,如在配安分,復能將該處脱逃遣犯拳獲者,除逃避 照例辦理外,其獲犯之遺犯,無論當差、為奴,不拘年限,准為彼處之民,不准回籍。若為民 後,又能獲逃人,方准回籍。其在廠、在配年滿為民遣犯,有能擊獲逃遭者,即准回籍。 尚逃犯力壯,一人不能錯者,止許添一人帮擎,概不得過二人。

條例/tiaoli 151

删除。 一、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站。罪重者,逸東各府人犯,發諾鄧 等井酸鹽;西各府人犯,發簡舊等廠熱鉛。

條例/tiaoli 152

一、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份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 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内,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條例/tiaoli 153

一、凡發遣烏魯木齊、伊犁為奴人犯,在鉛、鐵廠打礦、挖採,果能實心出力,例應五 年為民者,准其减去二年,三年為民者,减去一年;永遠當苦差者,五年後即准為民,均免其 挖採。若為奴人犯業已為民,及當差種地之人有情願在廠效力帮貼、實心出力者,定限八 年,該處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尚屬較輕,敘明情由,奏聞應否發回原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54

原例。 部發外遭人犯,該將軍於黑龍江、 吉林、 寧古塔三姓等處,均匀發遣,分别安插,仍 於年底將三處安插人犯名數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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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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