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12

原例。 一、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條例/tiaoli 113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春融時解轉。如遇六月,亦 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 刑部。其從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114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遞回原籍發配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遠仍遞 解外,其離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條例/tiaoli 115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 往東南省分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愿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條例/tiaoli 116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陕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117

修改。 一、直省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 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 停遣。倘抵配不遠,並往發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 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 流、遣犯,不必停遣。至軍、流、遣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並應發伊犂、烏魯 木齊等處;或由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 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遣。其起解及接遞 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18

原例。 一、起解軍、流 人犯,除應遣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指定發解外,其府、州所屬之州、 縣,聽督、撫查明各該地方在配軍、流多寡,均匀發配。至廣東瓊、連二屬,俱照四川、湖南有 苗省分之例,令巡撫酌量派撥。其改發廣東烟瘴少輕人犯,不必拘定東莞、香山等二十縣,亦俱解赴巡撫衙門,酌量地方分撥。各省有煙瘴者,均照此例。

條例/tiaoli 119

一、凡直省内有苗民雜處之地,凡發到軍、流等犯,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 撥,不得與苗民聚處,致生事端。

條例/tiaoli 120

一、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縣内,照該犯應配道里遠近,酌量 安置,不得撥發土司所屬地方。

條例/tiaoli 121

一、 各省僉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倣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均匀撥 發。起解省分,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飭知入 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塡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122

修改。 一、各省僉發軍、流人犯,除廣西土司所屬地方,不得撥發安置,並廣東瓊、連二屬,及 四川、湖南有苗民州、縣,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外,餘俱按 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查照軍、流道里 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均匀撥發。起解省分,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 飭知入境首站州、縣, 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123

原例。 一、各省流寓之人,徒犯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問發。

條例/tiaoli 124

一、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並免死减等流犯,如無應追埋葬銀兩者, 順天府定地發 配。如有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追銀,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 部,分别給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斷。

條例/tiaoli 125

一、 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 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條例/tiaoli 126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 說明本犯原籍產業可以變賠者,仍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產業者, 承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條例/tiaoli 127

修改。 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徒罪,並免死减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 明本犯原籍有產可賠者,移查明確,將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將所 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給主。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並無產業 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於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 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係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充軍道里遠近,分别改發,仍迴避原籍相近之地。

條例/tiaoli 128

原例。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照例具奏。若原犯軍、流加等改發者,定限十年具奏一次,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29

原例。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若原犯軍、流,因情節較重從重改發新疆者,十年 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 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 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遵行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 照例分别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條例/tiaoli 130

修改。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處辦事大臣具奏。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若原犯軍、流,因情 節較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如蒙允准後,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 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 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 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照例分别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條例/tiaoli 131

原例。 一、發往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果悔過悛改,視其原犯情罪輕重定限,或三年,或五 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與地畝,令其耕種納糧。其未經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隨妻、子 或因到配已近,不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愿到配為民者,令地方官訊明,仍行發 往,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揷耕種,不必令其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願回籍 者,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至已經到配,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滿例, 准入民籍,一體安揷,不必復令為奴。

條例/tiaoli 132

修改。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其永遠種地,不 得令其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與地畝, 令其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捐資者,先將緣事案由 咨部核覆,方准入厰。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係當差人 犯入厰五年期满,准其為民;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如係為奴人犯,入厰五年期滿,止准為民, 改入該處民户冊内,不准回籍。

條例/tiaoli 133

原例。 一、凡生事之額魯特犯該發遣者,俱停發伊犁,解京轉發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134

一、凡新疆及内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酗酒滋事,俱發往烟瘴地方,交與該營鎮協,在 兵丁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約束。

條例/tiaoli 135

修改。 一、新疆及內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土爾扈特、布魯特、回子等酗酒滋事,犯該發遣 者,俱發往烟瘴地方。如係新疆犯事,解交陝甘總督定地轉發。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該督、 撫定地解往,俱交與該營鎮協,在兵丁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管束。

條例/tiaoli 136

原例。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揷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 徒;係民,仍令種地;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犯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 畱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犯該軍、流者,復 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换班绿旗兵丁犯該徒罪者, 不必發往内地,仍畱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 回。犯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7

一、凡内地民人,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犂等 處;其在伊犂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並視其 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發額魯特及回人為奴。

條例/tiaoli 138

修改。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揷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畱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 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 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係民,仍令種地; 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其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 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犂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 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並視其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 者,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犯該徒罪者,係换班绿 旗兵丁,仍畱該處,不给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回。係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139

原例。 一、新疆各城駐札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犂等處,給與 兵丁、額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40

修改。 一、新疆各城駐劄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 犁等處;其在伊犂一帶者,即發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交與 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41

原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照本例 分别當差、為奴。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42

一、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次,贓至五十兩,擬絞, 秋審緩决一次者;積 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姦婦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遣雲貴、兩廣之刨參人 犯在配脱逃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俱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 丁為奴。其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搶奪金刄傷人及折 傷下手為從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 開棺見屍為從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 時拒捕傷非金刄、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俱 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如有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 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餘俱照例僉妻遣發。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 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43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獄脱逃,照遣所及中途逃例,拿獲之日請旨,即行 正法。

條例/tiaoli 144

一、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分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 省督、撫自行奏聞,於挐獲處所正法示眾。

條例/tiaoli 145

修改。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拏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 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 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 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 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 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 樣,僉妻遣發。如有在配、在途及越獄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移訊明確,將該犯即於挐獲處所請旨, 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46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 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 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 流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搶 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 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者,仍各照原例所定地方充發, 不在改遣之列外,餘俱各照本例加等,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遣字樣。如 有在配、在途及越獄脱逃,仍照新疆遣犯脱逃例,一體正法。

條例/tiaoli 147

續纂。 一、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内,不拘有無驛站, 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匀酌派,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俟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條例/tiaoli 148

一、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别發遣。 若該犯原 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犂;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 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旗民當差、為奴。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 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俱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尚在配、在途有乘間脫逃及犯行兇擾害情事, 一經審實,俱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49

一、回民除該尋常軍、流尚無兇惡情狀者,仍按表酌發外,如有結夥三人以上執持 兇器傷人並搶奪數在三人以下,審有糾謀持械逞强情狀者,俱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至籍隸烟瘴之雲貴、兩廣四省回民,如犯前項兇毆糾搶等情,仍照定例,於隔遠烟瘴省分互相調發, 俱不得編發甘肅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i

條例/tiaoli 150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遣犯,如在配安分,復能將該處脱逃遣犯拿獲者, 除逃遣 照例辦理外,其獲犯之遣犯,無論當差、為奴,不拘年限,准為彼處之民,不准回籍。若為民 後,又能挐獲逃人,方准回籍。其在厰、在配年滿為民遣犯,有能挐獲逃遣者,即准回籍。 倘逃犯力壯,一人不能緝挐者,止許添一人帮拿,概不得過二人。

條例/tiaoli 151

删除。 一、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 迤西各府人犯,發固舊等厰熬鉛。

條例/tiaoli 152

一、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 之府屬安揷。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内,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揷。

條例/tiaoli 153

一、凡發遣烏魯木齊、伊犂為奴人犯,在鉛、鐵厰打礦、挖採,果能實心出力,例應五 年為民者,准其減去二年;三年為民者,減去一年;永遠當苦差者,五年後即准為民,均免其 挖採。若為奴人犯業已為民,及當差種地之人有情願在厰効力帮貼、實心出力者,定限八 年,該處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尚屬較輕,敘明情由奏聞,應否發回原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154

原例。 一、部發外遣人犯,該將軍於黑龍江、吉林、 寕古㙮、三姓等處,均匀發遣,分别安揷,仍於年底將三處安揷人犯名數彚題。

條例/tiaoli 155

修改。 一、發遣伊利、烏魯木齊並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該將軍、都統等, 務酌量所屬各地方大小,均勻派撥,分別安插。仍於年終將該處一年內發到遣犯各數, 同節年問發到配遣犯現存共計若干名,並該處安插遣犯有無逃脫、及已未拏獲各數目,詳細聲明,於年終彙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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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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