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130 | |
修改。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處辦事大臣具奏。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若原犯軍、流,因情 節較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如蒙允准後,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 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酌量安插。遇有恩 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 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照例分别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