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164

修改。 直省軍、流、遭犯,及實發新疆並由新疆條款改發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 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 方准停遣,侯次年二月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道。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份各項人 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路接遞,仍報 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遺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其起 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份之例辦理。其軍、流、遺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 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哥,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 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通州、縣,如有將應行停 解之犯而不停解,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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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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