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163

原例。 直省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 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侯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 停遣。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份各項人犯,有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 並將不行停遗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遭 犯,不必停遣。至軍、流、遭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 原配及改調他省,並應發伊犁、烏魯木齊等 處;或由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 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退州、縣,如 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64

修改。 直省軍、流、遭犯,及實發新疆並由新疆條款改發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 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 方准停遣,侯次年二月轉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道。倘抵配不遠,並發往東南省份各項人 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路接遞,仍報 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遺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其起 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份之例辦理。其軍、流、遺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 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哥,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 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解。其起解及接通州、縣,如有將應行停 解之犯而不停解,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65

原例。 徒罪人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內,不拘有無驛站,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 均匀的派,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侯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條例/tiaoli 166

修改。 民人在京犯該徒罪者,順天府尹務於離京五百里州、縣,定地充配;外省徒罪人 犯,該督撫於通省州、縣內,核計道里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匀的派,俱不拘有無驛站,交 各州、縣嚴行管束。侯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條例/tiaoli 167

原例。 奉天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數多寡定地、刺字,徑 交盛京兵部發遣,毋庸解赴在京刑部轉發。

條例/tiaoli 168

修改。 一、奉天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數多寡定地、刺字,徑 交盛京兵部發遣至外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該督撫紛屬徑行解往,均毋庸解赴在京刑 部轉發。

條例/tiaoli 169

原例。 一、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 處,酌量奏聞,請肯定奪。

條例/tiaoli 170

原例。 一、犯軍、流等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 妻、子並許回籍。

條例/tiaoli 171

修併。 一、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該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 之處,酌量奏聞,請旨定奪。其本犯身故,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並許回籍,不在 此例。

條例/tiaoli 172

原例。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道等内民人,有担稱土苗,希折免徒者,事發之日, 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柳號一個月,再行充發。其担結之鄰、保人等,審明有無 縱隱,分别治罪。如犯該動、紋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 如有担結,亦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别察議。

條例/tiaoli 173

修改。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担稱土苗,希圖折柳免徒者,事發之日, 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柳號一個月,再行充發。其結之鄉、保人等,照證佐不 言實情律,减囚罪二等科斷;受贿重者,計職以枉法論。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 時,查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如有担結,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 分别察議。

條例/tiaoli 174

原例。 發遣伊犁、烏魯木齊並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該將軍都統等,務的量所屬各地方 大小,均匀派援,分别安插。仍於年終,將該處一年內發到遣犯名數,同節年問發到配遣犯 現存共計若干名,並該處安插遣犯有無脫逃,及已未拳獲各數目,詳細聲教,於年終彙奏 一次。

條例/tiaoli 175

修改。 發遣伊犁、烏魯木齊並吉林、黑龍江等處人犯,該將軍、都統等,務的量所屬各地 方大小,均匀派撥,分别安插。於每年十月截數,將該處一年內發到 进犯名數,同節年間發 到配遣犯現在共計若干名,並該處安插遭犯有無脱逃,及已未鋒獲各數目,詳細聲敘,咨報 軍機處、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齊,照例彙奏。

條例/tiaoli 176

原例。 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發遣黑龍 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 稱逃人具告行評者,民人賣逃、買逃者,俱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密 留强盗三人以上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其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竊盜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並别項遭犯,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 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77

一、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遺者,令黑龍江、吉林、寧古塔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 小,分發安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無 改發之處,於年終彙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内,如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開 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造讚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聚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 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聚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案 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俱照例解部,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南等省烟 瘴地方管束。

條例/tiaoli 178

一、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户正身,俱發往當差。

條例/tiaoli 179

修改。 一、八旗另户正身及曾為職官發遭黑龍江、吉林及烏魯木齊等處者,俱當差,你家奴 發遣為奴。至八旗逃人匪類發遭黑龍江、 吉林寧古塔者,令該將軍的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 小,分發安插,股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無 改發之處,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會核彙奏。

條例/tiaoli 180

一、民人犯該發遣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造纖緯妖書傳用惑 人不及聚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 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案緣坐者,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人者,假 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俱發黑龍江、吉林等處,分給與披甲之人為奴,照例分别 刺字。

條例/tiaoli 181

原例。 一、 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徒、杖等罪,到成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處辦事大臣具奏。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若原犯罪、流,因情 節較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如蒙允准後,將該犯解交陝甘總 督,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的量安插。 遇有恩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 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照例分别折柳,滿日, 鞭責釋放。

條例/tiaoli 182

一、發遣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當差效力官犯,年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侯所留年限 滿日,即行照例釋回, 不必復奏。

條例/tiaoli 183

修併 。 一、發遭新疆效力官犯,如從前所犯僅止革職,及由徒、杖等罪加重發往新疆者,到成 後已滿三年,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釋回者,即令回族、回籍。若原犯 軍、流,從而加重改發新疆者,定限十年期滿,該將軍等遵例奏聞。如蒙允准, 亦即令各回 旗、籍,毋庸仍照原犯軍、流再行發配。若三年、十年期滿,具奏奉旨,再留幾年者,侯所留 年限滿日,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至官員、軍民人等,有犯軍、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擬, 不得以“情節較重”字樣,擅議改發新疆。

條例/tiaoli 184

原例。 一、凡新疆條款内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人犯,仍照舊例發遣外,其本例應發四省 烟瘴地方充軍,及《名例》内由黑龍江改發四省烟瘴人犯,均以極邊四千里為限,按照五軍 道里表内應發省份,解交巡撫衙門,均匀的發,充當苦差,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 照本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85

修改。 一、凡新疆條款内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人犯,仍照舊例實發烟瘴外,其本例應發 四省烟瘴地方充軍人犯,均以極邊四千里為限,按照五軍道里表内應發省份,解送巡撫衙 門,均匀的發,充當苦差,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186

原例。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其永遠種地,不 得令其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梭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與地, 令其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先將綠事案由 咨部核覆,方准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係當差人 犯入廠五年期滿,准其為民;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如係為奴 人犯,入廠五年期滿,正准 為民,改入該處民户册内,不准回籍。

條例/tiaoli 187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者,除奉特旨發遣, 及有關大逆缘坐發遣人犯,不許做工帮捐外,其餘不論罪由輕重,咨部記憶,五年期滿為民 後,有仍願留廠效力者,再行細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者,報部核覆,再加至 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88

修併。民人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 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果能悔過怜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 大逆緣坐發遗為奴人犯,不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憶,准其 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俱准其為 民,改入該處民户册内,查係當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 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者,報部核覆, 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89

原例。 一、各處永遠號人犯,於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别發遣。若該犯原 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犁;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 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旗民當差、為奴。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 等處之例辦理,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倘在配、在途有乘間脫逃及犯行免擾害情事,一 經審實,得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190

一、新疆各城駐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 伊犁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為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為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犁等處,交 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據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燈改,即行 正法。

條例/tiaoli 191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内,如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為從者,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 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應發極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 夥聚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鍋姦之餘犯問擬發遣者,開密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俱發回 城喀什噶爾、烏什、葉爾羌、阿克蘇、和等處,先盡大小伯克,給為奴,再分給力能管束 之回子,俱面刺“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者,打死勿論。其脱逃被獲,亦即照例正法,仍 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奏聞。

條例/tiaoli 192

修改。 各處永遠柳號人犯,於柳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彙題,分别發遣。若該犯原 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犁;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 擬軍、流以下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分别旗民當差、為奴。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 等處之例辦理,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倘在配、在途乘間脫逃,俱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杖 一百發落。若犯行兇援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 照例問擬。

條例/tiaoli 193

一、新疆各城駐紮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 伊犁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為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犁等處,交 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據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若發遺之後,仍不燈改,復行動 酒者,在配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杖一百發落。

條例/tiaoli 194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内,如用藥迷人已 經得財為從者,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揽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應發極 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鍋姦之餘犯間擬發遣者, 開密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俱改發回城喀什噶爾、烏什、葉爾羌、阿克蘇、和胃等處,先 盡大小怕克,酌給為奴,再分給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刺“外遗”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脱 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為從一項,係照强盗免死减等仍應正法外,其餘各條人犯,俱在 配所用重柳號三個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 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具奏。

條例/tiaoli 195

原例。 兇徒因事争執持軍器廠人至篇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獲逃人不將實在窗留之人指出再行安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 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 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往拉林開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 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 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 及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撥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道”字樣, 妻遭發。如有在配、在途及越獄脫逃並不服管者,獲日移訊明確,將該犯即於擊獲威 所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196

一、 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贼至五十兩 以上秋番緩决一次者,積匪、滑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罪犯 在配後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臟五十兩以下至三十两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賊數多罪應 滿流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家見棺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一二 多 次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 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各項人犯,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者,仍 各照原例所定地方充發,不在改遣之例外,其餘俱各照本例加等,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 造”字樣。如有在配、在途及越狱脱逃,仍照新疆遣犯脱逃例,一體正法。

條例/tiaoli 197

修改。兇徒因事争執持軍器歐人至篇疾者,旗下正身犯積匪者,举獲逃人不將實在窗 留之人指出再行安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娘同陷邪淫致 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往 拉林開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 商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 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家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 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 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 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安插。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 理,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 為資送。倘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柳號三個月,杖一百,折實 發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198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贼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行竊罪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戚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 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賊數多罪應滿流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 逃者,以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如有在配、在途脱逃, 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條例/tiaoli 199

原例。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监及曾為職官之人,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 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條例/tiaoli 200

一、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户正身,民人舉、监、生員以上並職 官子弟,俱發往當差,餘俱給與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201

一、進士、舉、貢、生員、監生犯事,如只係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仍照舊例辦理 外,若係黨惡、商匪、卑污下賤,罪應發遭黑龍江等處者,俱照平人一例問擬,發遣為奴。 刑律 斷獄 斷罪不當 原例。

條例/tiaoli 202

一、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條例/tiaoli 203

修併。 一、曾為職官及進士、舉、貢、生員、監生,並職官子弟,犯該發遣者,俱發烟瘴少輕 地方。其實發烏魯木齊、黑龍江等處者,如只係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發往當差。若 係黨惡、窗匪、卑污下賤罪應發還者,無論進士、舉、貢生、監,並職官子弟,俱照平人一例, 發遺為奴。

條例/tiaoli 204

删除。 一、曾為職官及舉、貢、生、監人等,有犯發遣者,引例時不得加以“為奴”字樣。

條例/tiaoli 205

續纂。 一、八旗及各省駐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兇者,如係平日安分,偶爾醉鬧,並無兇惡 情狀,該將軍、都統按例自行責懲。若屢次酗酒行免滋事、惡不悛者,該管佐領至報該將 軍、都統,查明滋事實跡,送部審實,再行發遣當差。如違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將呈 送不實之該管各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06

删除。 一、各省邪教為從之犯,罪應擬軍及照《名例》發遣者,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 軍。其雲貴、兩廣四省邪教為從,發往四川、福建二省安插。此等人犯内,如有情節較重 者,各於到配後, 再加柳號六個月。所有奉天、吉林及伊、烏魯木齊各處,均停止編發。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