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H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 Li 214 | |
原例。 一、民人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 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 大逆缘坐發遣為奴人犯,不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 入厰。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厰五年期滿,俱准其為 民,改入該處民户冊内。查係當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 罪重者,不准畱厰;罪輕者,報部核覆, 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効力奮勉,准其回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