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H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 Li 214 | |
修改。 一、民人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遭犯,如在配 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 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俊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进為奴,及有關 大逆緣坐發遣為奴,並叛案、干連邪教會匪及臺灣聚聚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各項人犯,俱不 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 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俱准其為民,改入該處民户册内。查 係當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 者,報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