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93

原例。 一、各省僉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解巡撫衙門,聽該撫按其所犯罪名,倣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 均匀撥發。起解省分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該撫先期定地,飭知入境首站州、縣, 隨到隨發,毋使壅積。

條例/tiaoli 94

修改。 一、各省僉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分,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倣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均匀撥 發。起解省分,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飭知入 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條例/tiaoli 95

修改。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 旗下正身犯積匪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 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照本例分别當差、為奴。如起解在 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96

一、原例應發内地改發新疆人犯内,如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 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 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之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俱仍照 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 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 發、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俱照各本例加等,改定地 方充發。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 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俱發駐防兵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97

續纂。 一、凡發遣烏魯木齊、伊犁為奴人犯,在鉛、鐵兩厰打礦、挖採,果能實心出力,例應 五年為民者,准其減去二年;三年為民者,減去一年;永遠當苦差者,五年後即准為民,均 免其挖採。若為奴人犯業已為民,及當差種地之人有情愿在厰効力帮貼、實心出力者,定限八年, 該處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尚屬較輕,敘明情由, 奏聞應否發回原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98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戍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照例具奏。若原犯軍、流加等改發者,定限十年具奏一次。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99

一、派往烏魯木齊、伊犁等處换班種地滿、漢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現行之例,按照初 次、二次投回拿獲分别辦理外,從新畱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無過犯,該處辦事大臣查明,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00

一、凡兵丁閒散人等犯該軍、流,因情重改發新疆不准回籍者,即於擬罪摺内聲明。

條例/tiaoli 101

一、凡生事之額魯特犯該發遣者,俱停發伊犁,解京轉發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102

一、犯罪發往伊犂等處種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種納糧者,令該將軍等酌量該犯 年力、應當差使,責令承充官給與半分口糧,以资養贍,仍令該管處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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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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