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條例/tiaoli 93

原例。 各省愈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份,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解巡撫衙門,聽該撫按其所犯罪名,做照軍、流道里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 均匀撥發。起解省份將解殘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該撫先期定地,知入境首 站州、縣,隨到隨發,要使強積。

條例/tiaoli 94

修改。 各省愈發軍、流人犯,俱按照軍、流道里表内應發省份,照改發遣犯之例,毋庸指 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做照軍、流道里表,劑量州、縣 大小、遠近,均匀撥 發。起解省份,將解發軍、流人犯,於起解之先,預行咨明應發省份督撫,先期定地,知入 境首站州、縣,隨到隨發。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 配所投收申黝”字樣。

條例/tiaoli 95

修改。 兇徒因事争執持軍器歐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擊獲逃人不將實在裔留之人指出再行安叛者,移往拉林閑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耕 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照本例分别當差、為奴。如起解在 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96

一、原例應發内地改發新疆人犯内,如三次犯竊計戚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寫滿 貫擬紋秋番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贼至五十兩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 颖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之创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俱仍照 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寫職 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職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 發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俱照各本例加等,改定地 方充發。行竊罪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 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俱發駐防兵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 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97

續纂。 一、凡發遣烏魯木齊、伊犁為奴人犯,在鉛、鐵兩廠打礦、挖探,果能實心出力,例應 五年為民者,准其去二年;三年為民者,减去一年;永遠當苦差者,五年後即准為民,均 免其挖採。若為奴人犯業已為民,及當差種地之人有情願在廠效力帮貼、實心出力者, 定限八年,該處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倘屬較輕,敘明情由, 奏聞應否發回原籍之處,恭候 欽定。

條例/tiaoli 98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效力贖罪人員,如所犯僅止革職及杖、徒等罪,到成後已滿三年, 仍聽該將軍及各該處辦事大臣照例具奏。若原犯軍、流加等改發者,定限十年具奏一次。 其應否准令回籍之處,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99

一、派往烏魯木齊、伊犁等處换班種地滿、漢屯兵,遇有脱逃,除依現行之例,按照初 次、二次投回擊獲分别辦理外,重新留屯五年折磨差使。如果别無過犯,該處辦事大臣查 明,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00

一、凡兵丁開散人等犯該軍、流,因情重改發新疆不准回籍者,即於擬罪摺内聲明。

條例/tiaoli 101

一、凡生事之厄魯特犯該發遭者,俱停發伊犁,解京轉發烟瘴地方充軍。

條例/tiaoli 102

一、犯罪發往伊犁等處種地人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種納糧者,令該將軍等酌量該 年力、應當差使,責令承充官給與半分口糧,以资養瞻,仍令該管處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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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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