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原改律。 一、凡文武官員應合襲武蔭文者,並令嫡長子孫襲蔭,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發、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蔭,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蔭。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侄應合承繼者襲蔭,若庶出子孫及弟侄不依次序擦越襲蔭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类陸。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宮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參公役。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請俸給,養膽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嚇官府,並冒承襲者,乞養子枚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他人教令撓越許冒者並與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其摸越許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現行例。武職守城失機,胎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並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承繼襲職,本犯子孫不許。原擬:今武職臨陣退怯,即行處分,並無定限人數多寡之處,擬將“致所部失陷二十人”句删去。

條例/tiaoli 2

現行例。 一、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侄者,給與冠帶操備,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原擬:例不應襲之人,其子孫弟侄今無給與冠帶、米石操備等例,此條擬刪。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武職降調充軍,本身再不准襲。原擬:今武職官員並無降調充軍之例,此條擬刪。

條例/tiaoli 4

現行例。 降調官現在而子孫原就見降職事者,准令襲。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脱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仍許襲。原擬:今世職官有犯,按應降之級罰俸,例不降級,亦無逃去三年方令人承襲,及被告脱逃者至六十仍令承襲等例,此條擬则。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旁支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牌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户,千户革,襲署百户,子孫准承襲。百户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不保功旗役者,旁支子孫不准承製。原擬;今世職官例准承襲者,即令承襲,原官無遮降承襲之例,且無千百户、總小旗等名色,此條擬删。

條例/tiaoli 6

現行例。 一、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襲職調别衛,凡調查不許還原衛。為事脱逃革職者, 子孫仍照舊例襲職。原擬:今世職官應承襲者,方令子孫承襲。其為事脱逃,罪有輕重,不便一例准襲,此條擬刪。

條例/tiaoli 7

現行例。應農舍人犯劫盗者,弟侄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原擬:今應襲職之人,如犯劫盜等罪,即令其弟侄承襲祖職,無降等襲職之例,此條擬刪。

條例/tiaoli 8

現行例。 一、軍職犯知强盗後分職滿數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條例/tiaoli 9

現行例。 一、故宫子女幼者,給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給全俸終身。原擬:今世職官亡故,如無襲職之人,其母及妻支給半俸養膽之處,吏、户二部現有定例,已增入後條。女無給俸之例,應刪去。其父年老亦應照母例,改給半俸,謹擬刪改,開載於後。

條例/tiaoli 10

原改條例。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而其父母年老者,給半俸終身。

條例/tiaoli 11

現行例。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所、鎮、擦,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原擬:今武臣在任亡故者,另有恤典,其出征受傷及陣亡者,分别給與世職,賞給銀兩,不獨給其妻米石,且無指揮所、鎮、撫名色,謹擬刪改,開載於後。

條例/tiaoli 12

原改條例。武臣出征受傷者,分别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恤,並給世職。

條例/tiaoli 13

現行例。世職年老,户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條例/tiaoli 14

現行例。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减革却行担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條例/tiaoli 15

現行例。 一、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直隸、江南、湖廣、陕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内,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内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指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原擬:今保送應襲之人並無十五年、十二年久遠之限,亦無隨舍餘食糧差操及帶俸差操之例,此條擬删。

條例/tiaoli 16

現行例。 一、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侄,但有姻族並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担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17

現行例。 一、官軍軍丁有將户内弟侄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取贖歸宗聽繼。若占怪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遇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原擬,過房與人及被和賣斷還之處,各有正律。再現行例誘賣者,被訴之人不知情,犯人擬紋,和同者俱擬流、徒,並不充軍。此條擬刪。

條例/tiaoli 18

現行例。世職犯該人命、失機、强盗,實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决、「已门遣、監故,並强遂脱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19

現行例。軍職犯該侵盗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藏完日,方許保送得獎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贼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職應否開豁,攜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20

現行例。 一、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核,但係管理曾經遭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藏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臘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戚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條例/tiaoli 21

現行例。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喝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其實襲之人並保勘之官罷職揭黄,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並都司掌印書連名保結者,得依律減等科断,有職者並以枉法論。若隊曬保送建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送衡充軍。

條例/tiaoli 22

原改條例。 一、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嘱冒襲,及受財務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裝,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並保勘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坐罪連名保結者,得依律減等科斷,有職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達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23

現行例。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争襲劫奪峰殺者,俱問發極邊、烟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24

現行例。 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原擬:今無舍人名色,且軍籍照民人問發,擬改應襲舍人為應襲之人,調邊充軍為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25

現行例。校尉事故,必須册籍有名親生兒男、弟侄替補,若官旗將别姓朦朧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條例/tiaoli 26

原改條例。 一、變儀衛校尉缺出,於現役校尉親生兒男、弟侄内,選擇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問罪。以建制論。

條例/tiaoli 27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條例/tiaoli 28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職官員獲罪革職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如無親兄弟,將世職註銷,雖原立職之人有别子孫,亦不准襲。

條例/tiaoli 29

原增現行例。 一、凡整次各官物故後,無承襲子嗣兄弟註銷者,以其妻有生之年給與原官半俸。

條例/tiaoli 30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次各官物故後,無應襲子嗣兄弟,將職註銷。如妻殉故者,或食半俸,亡故者,或改嫁人者,原立職之官親生母身在,仍以有生之年給與半俸。若原立職之官母故,而襲職之官母在者,亦給與半俸,其繼母應不准給等因具題,奉旨:“依議。”在襲職者雖係繼母,原係原為官者之妻,着與生母一體給與。

條例/tiaoli 31

原改現行例。 一、凡世襲官員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册註銷者,其妻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如原立職之官無母,而襲職之官或生母或繼母在者,亦給半俸終身。原擬;律内並無土官襲職之例。

條例/tiaoli 32

原增現行例。 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應襲之人年未滿一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侯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告獎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條例/tiaoli 33

原增現行例。 一、凡士官故絕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彝民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條例/tiaoli 34

原增現行例。 一、凡民人世職俱註,無衛者註所,本省無衛所者註鄰省衛所,若有情願改註於祖、父墳墓所在律所者,亦准改註。

條例/tiaoli 35

續增現行例。 一、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咨部准其護印。

條例/tiaoli 36

續增現行例。 凡例應請封一代,有情願將本身及妻應得封典移封與祖、父母者,准其移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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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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