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改律。 一、凡文武官員應合襲武蔭文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 或有亡歿、疾病、姦盗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 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襲廕。 〇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 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叅公役。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 瞞昧官府,並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 他人敎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〇若當該官同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原條例。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並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 取祖、父次子孫承繼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原條例。 一、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姪者,給與冠帶操備,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 原條例。 一、武職降調充軍,本身再不准襲。 原條例。 一、降調官現在,而子孫願就見降職事者,准令襲。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脱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 至六十仍許襲。 原條例。 一、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 指揮革襲,試百户,千户革襲,署百户,子孫准承襲百户,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後【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 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旁枝子孫不准承襲。 原條例。 一、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襲職調别衛,凡調者,不許還原衛。為事脱逃革職者, 子孫仍照舊例襲職。 原條例。一、應襲舍人犯刦盗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原條例。 一、軍職犯知强盗後分贓滿數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原條例。 一、故官子女幼者,給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給全俸終身。 原改條例。一、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而其父母年老者,給半俸終身。 原條例。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所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 原改條例。一、武臣出征受傷者,分别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䘏,並給世職。 原條例。一、世職年老,户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原條例。一、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减革却行揑奏,兵部官吏阻壤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原條例。 一、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 直隸、江南、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 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 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内,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内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 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原條例。 一、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揑詞奏告者, 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原條例。 一、官軍軍丁有將户内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取贖歸宗聽繼。 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原條例。一、世職犯該人命、失機、强盗,實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决、遣、監故,並强盜脱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 原條例。一、軍職犯該侵盗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 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 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原條例。 一、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核,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叅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 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 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 扣俸還官。 原條例。一、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疎遠之人,用財買嘱冒襲,及受財將官贓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 已經到部襲過者,其冒襲之人并保勘之官罷職、揭黃,永不得襲,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 為坐衛所並都司掌印僉書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碍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 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原改條例。 一、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疎遠之人,用財買嘱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 冒襲之人並保勘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坐罪,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 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碍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原條例。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争襲刦奪仇殺者, 俱問發極邊、烟瘴地面充軍。 原條例。 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 令次房子孫承襲。 原條例。一、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别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 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原改條例。 一、鑾儀衛校尉缺出,於現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内,選擇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 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問罪。以違制論。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職官員獲罪革職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如無親兄弟,將世職註銷。雖原立職之人有别子孫, 亦不准襲。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次各官物故後,無承襲子嗣兄弟註銷者,以其妻有生之年給與原官半俸。 原增現行例。 一、凡襲次各官物故後,無應襲子嗣兄弟,將職註銷。如妻殉故者,或食半俸亡故者,或改嫁人者,原立職之官親生母身在, 仍以有生之年給與半俸。若原立職之官母故,而襲職之官母在者,亦給與半俸,其繼母應不准給等因具題,奉旨:依議。 在襲職者雖係繼母,原係原為官者之妻,着與生母一體給與。 原改現行例。 一、凡世襲官員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冊註銷者,其妻給半俸終身。 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如原立職之官無母,而襲職之官或生母或繼母在者,亦給半俸終身。 原增現行例。 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 若應襲之人年未滿一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俟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悞年久方告襲者, 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原增現行例。 一、凡土官故絕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壻為彝民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原增現行例。 一、凡民人世職,俱註衛,無衛者註所,本省無衛所者,註鄰省衛所, 若有情願改註於祖、父墳墓所在衛所者,亦准改註。 續增現行例。 一、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咨部准其護印。 續增現行例。 一、凡例應請封一代,有情願將本身及妻應得封典移封與祖、父母者,准其移封。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