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 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 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襲廕。其子孫應承襲者, 本宗及本營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叅公役。 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 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他人敎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别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䘏,並給世職。 原例。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並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承繼襲職, 本犯子孫不許。 删改。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 本犯子孫不許。 原例。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强盗,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决、已遣、監故,並强盗脱逃自縊, 子孫俱不准承襲。 删改。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强盗,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决、已遣、監故,并脱逃自盡, 本犯子孫俱不准承襲。 原例。 一、世職官亡故,户無承襲,而其父母年老者,給半俸終身。 一、凡世職官員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冊註銷者,其妻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 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如原立職之官無母,而襲職之官或生母或繼母在者,亦給半俸終身。 删改。 一、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應襲之人,官冊註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删除。 一、凡襲職官員獲罪革職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如無親兄弟,將世職註銷。雖原立職之人有别派子孫, 亦不准襲。 條例。 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 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革除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勳績之處與被罪緣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明, 請旨定奪。此係雍正二年欽奉上諭,恭纂成例,以便遵行。 原例。 一、世職年老,户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一、凡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修併。 一、凡世職年老,户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未及成歲者,支給半俸。 條例。一、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疎遠之人,用財買嘱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 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并保勘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科斷, 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 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一、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 令次房子孫承襲。 原例。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争襲刦奪讐殺者, 俱發極邊、烟瘴地面充軍。 修改。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几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争襲刦奪讐殺者, 俱發極邊、烟瘴地面充軍。 條例。 一、凡士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 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俟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 亦准襲替。 一、凡土官故絕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壻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一、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咨部准其護印。 原例。 一、凡士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並原領號紙,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 至土官病故,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沉擱畱難者,將該管上司均照違限例議處。 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 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 武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僉事銜,係指揮僉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户銜。照土官承襲之例, 一體頒給敕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 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刪改。一、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並原領號紙, 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 地方官如有勒掯沉擱畱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 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衡, 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武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僉事銜,係指揮僉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户衔。 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勅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 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删除。 一、文武官員例應請封一代,有願以本身及妻誥封移封祖、父母者,皆准移封。 一、八九品官止封本身,有願移封父母者,准其父母並封。敎授照知縣例,封文林郎,並封一代。 學正、敎諭照縣丞例,封修職郎,訓導照主簿例,封登仕郎,俱封本身,有願移封者,亦准其父母並封。 其八九品官之母封為八品孺人、九品孺人,凡有三母者,繼母、生母與嫡母准一併封贈。 修改。 一、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内,選擇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寔民人保送選補。 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問罪,以違制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