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于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點,除税糧外, 與免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上户差占。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 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叅。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 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個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 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叅補。若有奸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巳,並偷盜自首者, 俱照律問擬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6

原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 把持官府,飛詭税糧,起滅詞訟,陷害良民,及賣放强盗,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 民並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若各鄉里書飛詭税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現行例。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一人而充兩三役者, 經倉場侍郎、巡倉御史查出,題叅,將該州知州降一級畱任。其覇充及保送之人,係旗下,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條例/tiaoli 8

續改現行例。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僉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 倉場侍郎、巡倉御史察出題叅,知州交部議處。其覇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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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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