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現行例。 一、府、州、縣額設祇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榴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點,除税糧外,與免雜泛差役,得將糧多上户差占。

條例/tiaoli 2

現行例。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史典者,官以賦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情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原擬:今吏典俱由各衙門考取,應將“搬到收參”字改為“考取補用”。

條例/tiaoli 4

現行例。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史典,有患病一個月者,勘實,就將該支棒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史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吏典撒潑、抗拒,認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詐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並偷盜自首者,俱際律問擬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6

現行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龍税糧,起滅詞訟,陷害良民,及賣放强盗,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並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柳號一個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税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7

現行例。 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灸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一人而充兩三役者,經倉場侍郎、巡倉御史查出題參,將該州知州降一級留任。其霸役及保送之人,係旗人,柳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袁四十板,徒二年。

條例/tiaoli 8

續改現行例。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灸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場侍郎、倉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其霸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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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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