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Lanshe guanli 濫設官吏 | |
原律。 一、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徒三年。已經題請,但非奉旨添註,故坐徒;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〇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 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减半,准徙二年。容畱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 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畱之人不坐。〇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 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〇若官府稅糧由帖《户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一、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〇若吏典、知信,及承差、祗候、禁子、 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畱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 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畱之人不坐。〇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 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〇若官府稅糧由帖《户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