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一、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〇若吏典、知信,及承差、祗候、禁子、 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畱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 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畱之人不坐。〇其罷閑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 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〇若官府稅糧由帖《户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tiaoli 9

删除。 一、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點,除税糧外, 與免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上户差占。

條例/tiaoli 10

原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 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11

修改。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贓,准不枉法論,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12

條例。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并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 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13

移改。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 把持官府,飛詭税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强盗,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軍民俱問發附近充軍; 情輕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税糧二百石以上者,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4

條例。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籖選誠寔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 倉場侍郎、巡倉御史察出題叅,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條例/tiaoli 15

續纂。 一、各直省大小衙門經制書吏,即在現充書職内,擇勤慎辦事之人,核寔取結承充。倘有懸掛空名,並不親身著役, 將本人照“吏典人等額外濫充”律治罪,該本管官照例議處。此條係乾隆五年二月,吏部議准江西巡撫岳濬條奏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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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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