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一等,罪止枚一百,徒三年。若受職,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印信,及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溢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答二十,首領答三十,吏答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客留之人不坐。其麗開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揽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蠢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稅糧由帖、户口籍册雇募贊寫者,勿論。

條例/tiaoli 9

删除。 一、府、州、縣額設祇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户内差點,除税糧外,與免雜泛差役,得將糧多上户差占。

條例/tiaoli 10

原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吏典,照缺補用。若舊史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11

修改。 一、内外大小衙門考取史典,照缺補用。若舊吏索頂頭錢者,事發計職,准不枉法論, 革役為民。

條例/tiaoli 12

史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誰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並偷盜自首者,俱照律問擬,發原籍為民。

條例/tiaoli 13

移改。 一、各處司、府、州、縣、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總衙門,說事過錢,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該役及保結之人枚八十,徒二年。

條例/tiaoli 14

一、坐糧廳所屬八行運役及倉役名缺,責令通州知州灸選誠實良民應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兩三役者,倉場侍郎、倉御史察出題參,知州交部議處。其霸役及保結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條例/tiaoli 15

續纂。 一、各直省大小衙門經制書吏,即在現充書職内擇勤慎辦事之人,核實取結承充。倘有懸掛空名,並不親身着役,將本人照史典人等額外溢律治罪,該本管官照例議處。此條係乾隆五年二月,吏部議准江西巡撫岳條奏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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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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