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Xinpai 信牌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嫩,違者,指差人逮牌限。一日答一十,每一口加一等,罪止答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親下所屬坐守催併者,杖一百。所属指州、縣鄉村言。其點視橋梁、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之類,不在此限。 一、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群遞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提。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參。情不參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續纂。 一、州、縣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務須隨時繳銷。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結,於封印時將票暫行繳銷,侯開印差拘,另行給票。違者,將州、縣官分别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