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Xinpai 信牌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違牌限, 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親下所屬坐 守催併者,杖一百。所属指州縣、鄉村言。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灾傷、檢屍、捕賊、 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一、道、府以上官員,凡關係叛逆、軍需、驛遞公文等緊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提。 如違例差遣人役者,督、撫指名題叅。狥情不叅者,事發一併議處。其督、撫於平常細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議處。 續纂。 一、州、縣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務須隨時繳銷。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結,於封印時將票暫行繳銷,俟開印差拘,另行給票。 違者,將州、縣官分别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