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歲貢生員冊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 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修改。一、歲貢生員冊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應補該年之貢, 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送補者,各杖一百,受贓者,俱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原例。 一、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 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照者,限四個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嚴行治罪。 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徇隱故縱,不嚴行追繳,事發之日照例議處。其先經考職,未經揀選復行頂名重考,希圖引見者, 許出結、互結首告,將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舉,將出結、互結人員一併嚴加治罪。 修改。 一、考職貢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本犯照詐假官律治罪; 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照者,限四個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審有轉賣頂替别情, 照詐假官律治罪,計贓重者以枉法論。若審係偶爾遺忘並無别故,當官銷毀,免其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徇隱故縱, 不嚴行追繳,致滋事故者,事發之日照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