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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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58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原律。 一、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安舉與不舉人数,一人杖八十,每二人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减三等。受臟俱以枉法從重論。 原律。 貢舉非其人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安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枚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枚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减三等。受臟俱以枉法從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