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18 | |
原例。 一、府、州、縣書役,責成道員,如無道員,責成按察司專管稽察。凡書役投充,務查該役的名,取具並無重役冒充親供互結, 該地方官加具印結,申送該管稽察衙門,方准著役。 每於年底,該役出具並無過犯連名互結,本管官加具印結,申送該管衙門稽察,專管司道仍不時清查。倘有役滿不退者,該役杖一百,徒三年。 互結人等,杖八十,均革役。或招摇撞騙、包攬詞訟、侵盗錢糧者,按律治罪。府、州、縣及專管司道不行查出,俱交部分别議處。 其司道、鹽道、關差、書役,責成督、撫稽察。督、撫及總河、總漕、鹽院書役,令其自行稽查。如失察者,均照司道例處分。 若書辦指官撞騙,招摇作弊,本官庇護者,許赴該管稽察衙門控告事實,按律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