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言,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 半年以上,罷職。内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别用,八個月以上罷職。 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觐、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條例/tiaoli 2

原改條例。 一、官員赴任,違限一月以上,分别罰俸;三月以上,分别降級調用;半年以上,革職。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勅、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叅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别用。

條例/tiaoli 4

續增現行例。一、凡官員領憑後,都察院轉行五城嚴查。如有藏住躲避不依限赴任者,即報部題叅。

條例/tiaoli 5

續增現行例。一、叅將以下各官,槩不准給假,或果係獨子,家無以次成丁,並所駐防守營汎非屬緊要地方, 許督、撫、提鎮取具印、甘各結,酌量假限,近者不得過六個月,遠者不得過十個月。以上該督、撫、提鎮臨時酌定, 一併聲明奏聞,請旨定奪。再,於所給定限之外,或有借端稱病遲延、逗畱不即回任者,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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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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