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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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61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原律。 一、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吏部所給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 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贖並附過還職。〇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 無故十日之内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减二等亦附過還職,其中途阻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 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文憑,以備後日違時將文憑送官照。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 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原律。 一、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該部所給文憑限稟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 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畱任。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 無故十日之 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减二等。亦畱任。其中途阻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 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結狀,以備後日違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 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