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Gongshi 公式 → Jiangdu luling 講讀律令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國家律令,叅酌事情輕重,定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 剖决事務。每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 吏笞四十。〇其百工、技藝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 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不用此律。〇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 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删除。 一、各衙門應行律例,各宜畱心講解,内官則交於各部、院堂官考校,外官則交於各省督、撫, 飭令各該府州就近考校,於將曾否通行之處詳明督、撫,於屬員因公進見之時,畱心考試, 每於歲底,將内外各官通曉律例者咨明吏部註冊,遇有陞遷之時,註明能曉律例以示鼓勵, 其不能講解者,交部議處。至於各衙門吏典,即交於該管官黄底考核,如有通曉律例者, 役滿资部考職之日,即於咨内聲明,卷面印一通曉律例字樣,酌量優取,如有不能講解者, 照律治罪。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其分别内外官講讀律令,責成各上司考校,及違者治罪之處, 已包舉律文之内。至於官方吏治,敎養為先,才守並重,京察大計各有考語,通曉律例止屬一節, 不便另列條欵。其吏典考職填寫卷面,亦啟夤緣之漸,此條毋庸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