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减者, 以監守自盜論。凡係監守者,不分首從,併贓論。

條例/tiaoli 2

删除。一、鰥、寡、孤、獨,每月官給糧米三斗,每歲給棉布一疋,務在存恤。

條例/tiaoli 3

條例。 一、直省州、縣所屬養濟院,或應添造,或應收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據實估計報明督、撫,在於司庫公用銀内撥給。 仍不時查勘,遇有滲漏之處,即行粘補完固。倘有陞遷事故,造入交代冊内,取具印結送部。其眞實孤貧,俱令居住院内, 每名各給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該州、縣按季到院親身驗明腰牌,逐名散給口糧。如至期印官公務無暇,遴委誠實佐貳官代散, 加結申報上司,無許有冒濫剋扣情弊。若州、縣官不實力奉行者,該督、撫即行查叅,照例議處。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4

續纂。 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時存問。其或孤寡及子孫貧不能養贍者,州、縣查明賑恤,詳報督、撫奏聞,動用錢糧, 務令得沾實惠。此係雍正元年欽奉上諭。恭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5

條例。 一、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 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 自到配日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 手藝之犯充當,給與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逐日給與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條例/tiaoli 6

一、京師五城,各設棲流所一處,安頓貧民、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藥餌之资, 每年、每城動支户部庫銀二百兩備用。如有不敷,許其赴部具領。如或有餘畱,於下年備用。該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實心辦理。 如有虚冒侵蝕等弊,照例交部治罪。以上二條俱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7

續纂。 一、各省流寓孤貧,如籍隸鄰邑,仍照例移送收養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動支公項銀兩,一體收養。年底造冊報銷。

條例/tiaoli 8

續纂。 一、凡被災最重地方,饑民外出求食,各督撫善為安輯,俟本地災祲平復,然後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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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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