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 yi 戶役 → Shouyang gulao 收養孤老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5 | |
條例。 一、軍、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撥入養濟院,按名給與孤貧口糧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篤疾不能謀生者, 亦應一體撥給。其少壯軍、流各犯,實係貧窮又無手藝者,初到配所,按該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每名、每日照孤貧給與口糧。 自到配日起以一年為止,於各州、縣存貯倉穀項下動用報銷。各州、縣有驛遞之處,一切應用人夫,酌派軍、流少壯中無資財、 手藝之犯充當,給與應得工食。無驛遞之州、縣,公用夫役,均令一體充當,逐日給與工價。仍令該督、撫照各處現行章程,妥協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