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户入冊。脱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没,放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 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隱税糧,依畝數、額數、年数,總約其數徵納。 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换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 减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入戶籍冊。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 如欺隱田糧之類。减額詭寄之田改正,坵叚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 與犯人同罪。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 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騐力撥付耕種。

條例/tiaoli 7

條例。一、凡宗室置買產,管莊人恃强不納差糧者,該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 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徵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縱不舉者,聽督、撫叅奏重治。

條例/tiaoli 8

一、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别戶者,按數計贓,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 照年份、畝數追徵。

條例/tiaoli 9

一、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條例/tiaoli 10

移改。 一、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税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11

條例。一、州、縣徵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户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户執照, 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户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户,該印官查摘追比。 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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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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