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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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97 | Qiyin tia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原律。 一、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户入冊。脱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没,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 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隱税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 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换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 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入户冊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 如欺隱田糧之類。其减额詭寄之田改正,坵叚收歸本户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騐力撥付耕種。 原律。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户入冊。脱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没,放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 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隱税糧,依畝數、額數、年数,總約其數徵納。 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换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 减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並應免入戶籍冊。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 如欺隱田糧之類。其减額詭寄之田改正,坵叚收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 與犯人同罪。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 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騐力撥付耕種。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