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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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98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原律。 一、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减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 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謁田所,及雖謁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 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敍。若致枉有所徵免, 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柱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 故罪重於杖一百,並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有徵免者,並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财,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 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納贖,還職役。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原律。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 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復踏者,各杖八十。若初復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謁田所, 及雖謁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 罷職役不敬。若致枉有所免徵,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 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 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 致使荒、熱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 畢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畱職役。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畢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原律。 一、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照貪官例革職挐問。督、撫、布政使、道府等官, 不行稽察者,俱革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