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 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復踏者,各杖八十。若初復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謁田所, 及雖謁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 罷職役不敬。若致枉有所免徵,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 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贓。故罪重於杖一百,並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 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 致使荒、熱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 畢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畱職役。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换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畢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條例/tiaoli 4

條例。一、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宽恤。

條例/tiaoli 5

一、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限一月内察明續報。 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6

刪改。 一、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災情形题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7

條例。一、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遥遠地方,准照交代之例, 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叅,交部議處。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8

原例。 一、各省地方,如有蝗蝻為害,必根究起於何地。其不將蝻子即時撲滅之地方官,著革職挐問。若蝗蟲所到之地,地方官玩忽從事, 不盡力撲滅,亦革職挐問。並將該督、撫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9

修併。 一、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及時捕捉,務須全净。其僱募人夫,每名計日酌給銀分數,以為飯倉之資。 詐其報明督、撫,據實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敍。如延蔓為害,必根究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 該管地方官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並將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10

删除。一、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免十分者,江南、浙江二省,賦重糧多之地,但民亦應納田主租糧, 一石均减一斗五升;免五分者,每一石减免七升五合。其餘賦輕糧少各省,蠲免十分者,每石减免五升。照蠲免分數多寡, 均照此計算,遍加曉論。若田主陽奉陰違,照違制律定擬追還。地方官失於覺察者,同罪。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因原任廣西布政使元展成條奏,部覆准行。現據湖南巡撫高其作奏稱:民間地工,每畝税銀多者,不過一錢有零。 今免一錢有零之銀,即免租至一斗以上,似佃户所得過多。請仍照康熙四十二年舊例,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七分免業戶, 以三分免佃戶等語。查: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户之處,雖屬舊例,但於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欽奉上諭:蠲免之典, 業户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捐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 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寬减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 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强從事等因,欽遵在案。是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地方官應遵旨善為勸諭業戶, 聽其酌量減租,以廣皇仁。不必著為成例,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11

續纂。 一、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貧民一體賑恤。此係乾隆三年,因御史倪國鏈條奏貧士宜加分賑, 部議以先據直隸總督李衛於遵旨查奏事案内咨稱貧士等户,見在查明,散賑是士原與貧民一體邀恩。 此奏無庸再議,但各省未及周知,請纂為定例,以便遵行。

條例/tiaoli 12

一、遇有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稅各項,俱入豁免之内。地方官違者,以違制論; 入己者,以侵盗論。此條係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諭。謹恭纂為例,並增定罪名,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3

一、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為始。其奉旨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 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盗錢糧律治罪。此條係乾隆二年欽奉上諭。謹恭纂為例,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4

條例。一、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届陞科之期。該督、撫委員復加履勘,按畝丈勘, 果有坍塌、沖溺或成墝确者,概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治罪。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15

續纂。 一、直省地方被災十分者,蠲免錢糧八分;被災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分者,免一分。 此條係雍正六年欽奉上諭。謹恭纂為例。

條例/tiaoli 16

一、直省地方有被災五分者,亦准蠲免錢糧十分之一,永為定例。此條係乾隆三年欽奉上論。謹恭纂為例。

條例/tiaoli 17

一、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撫題請緩徵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徵舊欠, 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徵。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徵。如被災八分、九分、十分者, 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帶徵;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舒民力。此條係乾隆二年、三年定例。 併為纂輯,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18

一、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稅,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 鈐蓋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税米船偷運别省,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寬免之稅加倍追出,仍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19

條例。一、户律檢踏災傷田糧條例內,凡遇蠲免錢糧之年,佃戶應納田主租糧,按照分數减免一條, 奉旨:此條若全行删去,則外省不復知有此例矣。應將從前定例,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户之處,仍行載入,並備錄朕旨, 以便遵行。欽此。謹將康熙四十二年舊例纂入,並恭錄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欽奉諭旨。

條例/tiaoli 20

條例。一、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户。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欽奉上諭:蠲免之典,業户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 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户寬减佃户之租,不必限定分數, 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户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强從事。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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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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