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Nannü hunyin 男女婚姻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 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 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 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〇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 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女歸前夫。 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别嫁。不追財禮。 〇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别嫁:女子有犯,聽男别娶。不用此律。〇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 主婚人杖八十, 謂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却以残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 却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却以残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 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 已成婚者,離異。〇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並笞五十。 〇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 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别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 自定者,從其别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條例。一、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 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一、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一、招壻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壻養老者, 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續纂。 一、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强搶者,照强娶律减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條係陞任湖廣按察使閻堯熙條奏。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