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騐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 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條例/tiaoli 2

原例。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並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 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3

删改。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 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條例/tiaoli 4

原例。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 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條例/tiaoli 5

修改。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 故,公然領去者,照誆騙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近邊充軍。媒人知情,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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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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