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Diangu qinü 典雇妻女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將妻妾受財立約出典騐日暫雇與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父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女給親,妻妾歸宗。財禮入官。 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原例。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並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 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删改。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 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原例。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 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 修改。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親女並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 故,公然領去者,照誆騙例治罪。若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近邊充軍。媒人知情,罪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