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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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117 | Qu bumin funü wei qiqie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原律。 一、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内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 杖一百;女家主婚人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其女以父母為親, 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婦還前夫, 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若娶為事人婦女, 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論。 原律。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內外上司官娶見問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 杖一百;女家主婚人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兩離者,不許給與後娶者,亦不給還前夫,令歸宗。 其女以父母為親,當歸宗;或已有夫,又以夫為親,當給夫完聚。財禮入官。恃勢强娶者,各加二等, 女家不坐,婦還前夫,女給親。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或和,或强。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若娶為事人婦女,而於事有所枉者,仍以枉法從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