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强佔良家妻女 → Qianlong ba nian 乾隆八年 | |
續纂。 一、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逼誘隨行,止於帮同摃擡,照未成婚减絞罪五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為從者,審係助勢濟惡,减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誘隨行, 止於帮同摃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此條係乾隆六年四月,臣部議覆四川按察使李如蘭條奏定例。 一、凡聚眾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别首、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眾及搶奪非路行婦女, 若疎遠親屬,圖財强賣者,均照例擬絞,奏請。倘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尊屬,用強搶賣者, 擬斬監候。此條係乾隆六年六月内,臣部會同九卿議覆安撫陳大受具題,强賈伯母之董宫一案,附請定例。 修改。 一、强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姦污者,照已被姦占律,减一等定擬。若已被姦污而婦女自盡者,照强姦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 擬斬監候。未被姦污而自盡者,照强姦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擬絞監候。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