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9

原例。 一、疎遠親屬,圖財强賣婦女者,照例擬絞,奏請。倘期、功卑幼,謀占資財,貪圖聘禮,將伯叔母、姑等尊屬,用强搶賣者, 擬斬監候。

條例/tiaoli 10

修改。 一、凡謀占資財,貪圖聘禮,期、功卑幼用強搶賣伯叔母、姑等尊屬者,擬斬監候。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姊, 及缌麻卑幼搶賣尊屬、尊長,並疎遠無服親族搶賣尊長、卑幼者,均擬絞監候。如尊屬、尊長圖財强賣卑幼, 係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係缌麻,發附近充軍。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奪回,及娶主自行送回, 未被姦污者,均以未成婚論。如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疎遠親族,仍照本例分别斬、絞監候; 缌麻尊屬、尊長,亦擬絞監候;期、功尊屬、尊長,發近邊充軍。若已成婚,而婦女因他故自盡者,仍依圖財强 強嫁問擬。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搶,及用財謀買者,各减正 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貧不能養贍,或慮不能終守,勸令改嫁,並非為圖財、圖產起見,均仍照强嫁例定擬, 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11

原例。一、凡聚眾夥謀、搶賣路行婦女,仍照定例分别首、從問擬外,其有並非夥眾及搶奪非路行婦女者, 均照例擬絞。

條例/tiaoli 12

刑律。賊盜中。白晝强奪。原例。一、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頁,或自為奴婢者,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 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如知情故買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搶奪人犯之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 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挐者,交該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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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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