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8

原例。一、凡聚眾夥謀、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已成,無論在途、在室,首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 為從帮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圖搶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 為從帮搶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19

修改。 一、凡聚眾夥謀、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已成,無論在途、在室,首犯,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子為奴;為從帮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圖搶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帮搶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 徒二年半。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20

原例。 一、凡聚眾夥謀,搶奪行路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姦污者,並聚眾夥謀於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婦女,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 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斬立決;為從者,皆絞監候。知情故買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圖搶入室,未將婦女搶獲者, 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實發極邊、烟瘴充軍。至因夥眾搶奪婦女,拒捕殺人者,不論已成、未成,下手殺人之犯,斬决、梟示;帮毆成傷從犯, 不論手足、他物、金刃,均擬絞監候。其並未帮毆首、從各犯,仍分别已、未搶獲婦女本例問擬。其搶奪人犯,如係家 奴,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拿者,交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其有並非夥眾,但强賣與人為妻妾者, 擬絞監候。及於素有瓜葛之家,先經媒說未允,因而糾眾强搶者,仍按搶奪姦占已、未成本律例科。如有拒捕殺傷人者,照搶奪殺傷人例辦理。

條例/tiaoli 21

修改。 一、凡聚眾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姦污者,並聚眾夥謀於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婦女,無論曾否媒說, 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審實,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斩立决;為從者,絞監候。知情故買者,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如圖搶入室,未將婦女搶獲者,首犯,擬絞監候;為從,實發極邊、烟瘴充軍。至因夥眾搶奪婦女,拒捕殺人者,無論已成、未成, 下手殺人之犯,斬决、梟示;帮毆成傷從犯,不論手足、他物、金刃,均擬絞監候。其並未帮搶首、從各犯,仍分别已、搶獲婦女本例問擬。 家奴搶奪,伊主知情不自首,照知情故買治罪。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查拿者,交部議處。領催、總甲,杖八十。其有並非夥眾, 但强賣與人為妻妾者,擬絞監候。若於素有瓜葛之家,必實有戚誼者,方以瓜葛論。先經媒說未允,因而糾眾强搶者, 仍按强搶姦占已、未成本律例科。如有拒捕殺傷人者,照搶奪殺傷人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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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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