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Qiangzhan liangjia qinü 强佔良家妻女 →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 |
續纂。 一、凡聚眾夥謀,搶奪、興販婦女已成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流二千里。 如圖搶未成,為首,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一百,徒三年。 其有並非聚眾但將興販婦女搶奪已成者,為首,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圖搶未成,為首,杖一百,徒三年;為從,杖九十,徒二年半;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八十,徒二年。如拒捕殺傷與販之犯,以凡論。 若係本婦及婦之有服親屬,均依罪人捕拒律科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