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條例/tiaoli 25

原例。 一、凡聚眾夥謀、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已成,無論在途、在室,首犯,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為從帮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同謀未經同之犯,杖一百,徒三年。如圖搶未成,首,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帮抢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 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條例/tiaoli 26

修改。 凡聚眾夥謀、搶奪曾經犯姦婦女已成,無論在途、在室,首犯,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為從帮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同謀未經同抢之犯, 杖一百,徒三年。如圖搶未成,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帮搶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謀未經同搶之犯,杖九十,徒二年半。 如婦女犯姦後,已經悔過自新,確有證據者,仍以良人婦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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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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