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Chu qi 出妻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妻於七出無應出之條,及於夫無義絕之狀,而擅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無子、淫佚, 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有三不去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有所娶無所歸。而出之者,减二等, 追還完聚。〇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情既已離,難強其合。 〇若夫無願離之情。妻輒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其妻因逃而輒自改嫁者,絞 監候。其因夫棄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有主婚媒人,有財禮乃坐。無主婚人不成婚禮者,以和姦刁姦論。其妻妾仍從夫嫁賣。〇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 杖一百,給還家長。〇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妻妾、奴婢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財禮入官。不知者, 主娶。俱不坐。財禮給還。〇若由婦女之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 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 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减一等。不論期親以上及餘親,係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一、妻犯七出之狀,有三不去之理,不得輒絕。犯姦者,不在此限。 一、期約已至五年,無過不娶,其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