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Jiaqu weilü zhuhun meiren zui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嫁娶違律,若由男女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違律之罪,獨坐主婚。 男女不坐。餘親主婚者,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 得减一等。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得减一等。至死者,除事由男女,自當依律論死。其由 主婚人並减一等。主婚人雖係為首,罪不入於死,故並减一等。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满流,不得於主婚流罪上再减。 〇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雖非威逼。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不得以首、從科之。〇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如絞罪减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餘類推减。 〇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男女、主婚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〇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但得免罪。 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〇財禮,若娶者知情,則不論已、未成婚,俱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條例。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係民的决,紳衿依律收贖,令其擇配。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一、福建、台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土官、通事,减一等,各杖九十。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题叅交部議處。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為民,不許往來。 番社違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