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勢豪大户,無故恃頑不納本户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如三月之内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各處勢豪大户,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兑者,比照不納秋擢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匿處,縱容遲誤, 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軟事例,罷黜。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錢糧分為十分,有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舉人革去為民,責四十板;貢、監、廩、增、附生員等,俱革黜為民,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 仍嚴催未完錢糧。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舉革去為民,責三十板;貢、監、廩、增、附生員等,俱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 仍嚴催未完錢糧。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革去為民,責二十板;貢、監、廩、增、附生員等,俱革黜,責二十板,仍嚴催未完錢糧。

條例/tiaoli 4

原改現行例。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貢生、監生、生員,俱黜革,並杖六十。 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間革為民,杖八十;貢生、監生、生員,黜革,枷號一個月,杖一百。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 貢生、監生、生員,俱黜革為民,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以上仍嚴催未完錢糧。

條例/tiaoli 5

原增現行例。 一、凡督催經徵地丁錢糧,巡撫、司、道、府、州、縣官,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俱交該部,分别議處,限内催徵; 欠至五分以上者,州、縣官革職;六分以上者,司、道、府官革職:七分以上者,巡撫革職。如署印官督催經徵,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 該部亦分别議處;至八分以上者,革職。其限年催徵仍不完者,該部再照例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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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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