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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127 | Shouliang weixian 收糧違限 原律。 一、凡收夏税,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 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達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户, 各以税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 計所受贓,以枉法從重論。分别受贓、達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擬斷。 原律。 一、凡夏税,所收小麥。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 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里長、欠糧人户, 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官吏、里長受財而容拖欠者, 計所受贓,以柱法從重論。分别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長,杖一百;提調部糧官、吏典, 照例擬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