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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兑頭水脚等項,照數交領, 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溢差積年無籍之徒,及揑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 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别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 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廻者,官住俸,承行該吏革役。若聽内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 干碍勢豪,叅究治罪。 原改條例。 一、直省巡撫,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水脚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 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若聽内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碍勢豪,叅究治罪。 原條例。 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畱,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 責限三個月以裏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 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納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叅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原條例。 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强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原條例。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户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羣,入門噪關,指為攬納,捉要送官。 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户,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拿送法司,察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