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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130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原律。 一、凡攬納他人税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數 追罰一半入官。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〇其小户畸殘田零 零丁不足以成一户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户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費正数,及多科费用,以誆騙論。 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包與者,不應杖罪。 原律。 一、凡攬納他人税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数追賠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户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户。 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户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费正數,及多科费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守自盗論。 包與者,不應杖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