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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Lanna shuiliang 攬納稅糧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攬納他人税糧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再於犯人名下,照所納数追賠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仍追罰一半入官。其小户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户。 米麥,因便湊數於本里納糧人户處附納者,勿論。包攬侵费正數,及多科费用,以誆騙論。若侵欺,以監守自盗論。 包與者,不應杖罪。 删除。 一、直省巡撫,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水脚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 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察催。若聽内外勢要官豪攬交者,問發為民。干碍勢豪,叅究治罪。 原例。 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畱,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 責限三個月以裹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 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叅問究擬。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修改。 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畱,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 責限三個月以内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賠納,發邊衛充軍。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营、跟随交結人員, 挾勢攬納作弊者,叅問究擬。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條例。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强將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 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删除。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户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羣,入門噪閙, 指為攬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户,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各該衙門,送法司, 察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一、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催收入己,拖欠國課者,不論分數多寡,俱黜革,發黑龍江當差。 若包攬入己,拖欠至八十兩者,擬絞監候;雖未入已,並無拖欠,亦黜革為民,枷號三個月,杖一百,仍照所納之數,追賠一半入官。 至無知愚民,聽人攬納者,杖八十,追包納之數入官。其不行查出之該管官,交部議處。 一、州、縣官於每年十月終,令各鄉里書,將所管納糧名户,各名下已完若干、未完若干,開送查對無差, 即將完、欠細數分貼各鄉里,使小民家喻戶曉。倘有與串不符,許即執串具控,免其聽人包納之罪。或有包攬入己, 或將應比之戶匿名免追,及胥吏洗補串票,以多報少等弊,查出按律治罪。州、縣官不將完、欠細數顯示於民者,該督、撫題叅,交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