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 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盗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係公罪。免刺。〇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開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 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贓,准監守自盗論。 〇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 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條例/tiaoli 5

條例。一、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告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 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推理,詐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告。審實,以适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職。

條例/tiaoli 6

原例。 一、凡那移庫銀數止千百兩者,擬雜犯流,總徒四年。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 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邊衛充軍。三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 俱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發落。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發落。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 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條例/tiaoli 7

修改。 一、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 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邊衛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盗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俱免罪, 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發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條例/tiaoli 8

刪改。 一、凡有司私那錢糧捐陞,併為子弟納職者,將該員照侵欺例治罪,子弟所捐職銜革去。該管上司通同徇隱,勒逼接任收受者, 或被糾叅,或被首告,將上司交與該部嚴加議處。缺欠銀兩,勒限分賠。

條例/tiaoli 9

原例。 一、州、縣徵收錢糧,該知府遴選賢員,同封銀櫃,每十日、二十日,另委賢員,當眾拆封起解。倉穀按委盤查,如有徇隱, 將該知府併委员,照徇庇例議處。其虧空官題叅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人產嚴查存案。如任所無完, 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照徇庇例議處。再查其子有出仕者,解任,發追。至從前行追之案,其子為官,亦題請離任, 不准以過繼掩飾。俱俟其父虧空全完之日,准其開復。若接任官於一年内捐補全完,或任内有所出息、填作全完者,交部分别議敘。 至知府盤查倉庫,州、縣禮物永行禁止,如仍饋送,而知府收受者,交部嚴加治罪。

條例/tiaoli 10

修改。一、州、縣虧空題叅時,一面於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將伊家產嚴查存案。 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1

條例。除侵盗虧空仍照定例外,其分年追賠拖欠各項銀兩,以一年為一限,計應追之數,按年均分, 務令按限交完。見任職員初限不完者解任,令同二限銀兩帶罪完納。如照數全完,准以原官補用。若二限内僅完初限銀兩者, 仍帶罪追比。或初限、二限均不能完,革去職銜,同三限銀兩一併嚴追。此三限内止完一限之數者,仍革職嚴追。 或完兩限之數者,復其職銜,帶罪完納。能照數全完者,准其開復補用。倘三限均不能完,交刑部治罪。所欠銀兩, 於家屬名下嚴追。至無祿人等,初限不完,監禁,令同二限銀兩一並追比。如照數全完,暫予釋放。若僅完初限銀兩, 二限未能全完者,仍監禁追比。或初限、二限均不能完,令該旗、該地方官將財產查封,同三限銀兩一並嚴追。 此三限内止完一限之數者,暫免其變產。或完兩限之數者,將本身释放,財產仍行封守。或照數全完者,本身釋放免罪,財產給還。 倘三限俱不能完,即將財產入官變賣,本身交刑部治罪。至追比之項,有分二年者,一年不完,照初限例處分。二年俱不完, 即照三限例治罪。倘二年内完一年之數者,再限一年,仍不能完,或完不足數者,即行治罪。

條例/tiaoli 12

原例。一、凡州、縣虧空倉穀,以穀一石照銀一兩定罪。係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擬斷。 係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擬斷。其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該州、縣出具倉收, 道、府加結報部,於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將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别治罪。 其有倉厫州、縣,倘因循怠玩,於滲漏處既不粘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致米穀霉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 如限内不完,照侵蝕錢糧例,按數治罪,遇赦不宥。若倉厫既經修理,猶有托名霉爛虧空者,亦照侵蝕例治罪。

條例/tiaoli 13

修改。一、凡州、縣虧空倉穀,以穀一石照銀五錢定罪。麥、豆、高梁、青稞等雜糧並同。 係侵蝕入已者,照侵欺錢糧例擬斷。係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擬斷。其倉穀令接任官於秋成穀賤時, 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加結報部,於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 將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别治罪。其有倉厫州、縣,倘因循怠玩,於滲漏處既不粘補, 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致米穀霉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如限内不完,照損壞倉庫財物律治罪。 若有將倉穀侵盗入己,稱做霉爛虧空者,照侵蝕例治罪。

條例/tiaoli 14

原例。 一、凡地方有軍需公務,督撫不及咨題者,行令該州、縣墊辦,或那庫項,或墊己资,先行詳明督撫,辦完十日内,即照實價申詳。 該督撫照時價核减,於文到半月内題報。户部亦於科抄到日半月内核定議覆,行文該布政司,不論庫項、己资,即令給發。 倘州、縣申報過限,或督撫题報後期,俱交吏部議處。若該州、縣報價不實,及督撫不據實核减題報,希圖冒銷者,戶部即行題叅, 州、縣照侵欺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俱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15

修改。 一、凡地方有軍需公務,督撫不及咨題者,行令該州、縣墊辦,或那庫項,或墊己资,先行詳明督撫,辦完十日内,即照實價申詳。 該督撫照時價核實,於文到半月内题報。户部亦於科抄到日半月内核定議覆,行文該布政司,不論庫項、己資,即令給發。 倘州、縣申報過限,或督撫題報後期,俱交吏部議處。若該州、縣報價不實,及督撫不核實題報,希圖冒銷者,戶部即行題叅, 州、縣照侵欺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俱照徇庇例議處。

條例/tiaoli 16

原例。一、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將已徵錢糧侵蝕虧空,揑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 後官即揭報督撫、司道。如督撫、司道護庇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揭部科,代為陳奏。 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確審定擬。如有干連督撫,將具結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確審,將抑勒之督撫, 一並從重議處。或係誣捏枉揭,交與刑部加倍治罪。倘前官虧空,後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將欠項追賠外, 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揭報之員調任他省,或該管上司因前揭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於都察院呈辯,果係寃抑, 將該管上司交部議處。如該員借名誣辯者,於本罪外,加倍治罪。

條例/tiaoli 17

修改。 一、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將已徵錢糧侵蝕虧空,揑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揭報該管上司。如督撫、司道護庇離任之員, 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揭,部科代為陳奏。其所揭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確審定擬。 如有干連督撫,將具揭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確審,將抑勒之督撫一併從重議處。或係誣揑枉揭,交與刑部治罪。倘前官虧空, 後官容隱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將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其揭報之員照例赴部,於别省調補。 倘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前揭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於都察院呈辯,果係寃抑,將該管上司交部議處。如該員借名誣辯者, 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8

删除。 一、凡直省各官,應徵錢糧民欠未清,經督撫題請革職畱任,以清欠項之員,勒限一年催收。能於限内收補足數者,准其開復。 如於畱任後一年限滿,不能照數催收全完,即行革任,以未完分數,照收糧違限律議罪。督催各官,交部議處。本員畱於該處, 與新任接催之員,再限一年嚴催,限滿又不能完,即將該員照所議治罪。接徵官照例議處。倘實係侵那而揑稱民欠, 該督撫不能覺察題請革職畱任者,一經發覺審實,將該員即行正法。其題畱督撫,亦從重治罪。

條例/tiaoli 19

原例。 一、各省倉穀,若前官折價存庫,新官不得接受交代,仍令前官買穀還倉。督撫、上司亦不得徇情寬縱。違者,將該員及該管各官,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0

修改。 一、各省倉穀减價平糶,其價值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糶之數領價買補。其買補價值照各地方時價,有餘不足通融撥補。 倘遇州、縣交代,未及秋收買補之期,所存價值無虧,即令新任領買,不得掯勒推議。違者,將該員及該管各官,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21

條例。一、凡追賠還官各項銀兩,有較原叅之數浮多者,仍給還本人。

條例/tiaoli 22

原例。 一、凡虧空之案,審出民欠那墊是實,除將本犯照例議罪外,另限四個月,委員徹底清查,出具並無假揑影射印結,再令接任官認徵。 如限滿不完,將接徵官照例叅處。其未完民欠銀兩,仍著落原那之本犯名下追賠。倘承查之員,仍有通同揑飾影射情弊, 將虧空本犯照侵盗例擬罪,承查出結之員,交部議處。未完錢糧,仍令分賠。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審出民欠、那墊是實,責以那墊之罪, 本犯自無所辭。至所欠在民,自應向欠户徵追。今既令接任官認徵,又將未完銀兩著落本犯追賠,則前任應否賠累,全憑後在接徵之勤惰。 既有本犯追賠之例,負欠之戶未必即肯依限全完,亦勢所必至。且與私借錢糧條下第二欵例内,其實在民欠、民借,仍著落原借欠之人完納。 例不畫一,應删。至於代民賠納之項,又令承查出結之員分賠一項,民欠牽累無窮,應將前官問以那墊之罪名,後官責以接徵之處分。 問擬既皆允協,錢糧亦有著落。再,後任或因接徵之處分有限,瞻顧情面,通同揑結,亦未可定。應將揑結認徵之處分,及分賠增入。 謹將增删例文,開列於後。

條例/tiaoli 23

修改。一、凡虧空之案,審出民欠、那墊是實,除將本犯照例議罪外,另限四個月,委員徹底清查, 出具並無假揑影射印結,再令接任官出具認徵印結,仍向欠户催徵。如限滿不完,將接徵官照例叅處。倘本無實欠,接任官通同揑結, 察出,照揑欠之數與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條例/tiaoli 24

條例。一、接任官承查交代,如有虧空,即於具題之日扣限。倘有續揭,亦以出咨之日扣限。 倘有甘受違限處分,摘欵先揭,預為三叅、五叅地步轉輾延挨者,即將該員著落賠補。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條例/tiaoli 25

删除。 一、州、縣交代,凡有未經買補倉穀,除降革、休致之員,仍畱地方協同買補外,其陞 任、調任、丁憂之員,將原糶穀價交與新任收貯,畱的屬一人,協同新官買補。倘銀兩虧缺,不敷採買之數, 仍著落舊官名下追賠。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舊官協同買補之例,已於本律第十條例内改令新官接買。 此條畱的屬一人,協同買補之處,尤屬無益,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26

修改。 一、買補倉穀,時價不敷,止詐於本邑盈餘銀兩内動支買補,不得令各州、縣通融撥補,亦不得於司庫存公項下給發。 倘停止撥補之後,穀價昂貴,不能於次年買補,聲明緣由,報部展限。若故意遲延,不行買補還倉,以玩視倉儲題叅。 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查:從前定例,倉穀不敷,許各州、縣通融撥補。再有不敷,於存公項下支給買補。 已於進呈《户律》纂入,乾隆四年准蘇撫張條奏,將前例停止,則從前定例,應另為改正,合併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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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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