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Nuoyi chuna 那移出納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7 | |
修改。 一、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擬雜犯流,總徒四年;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擬實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准折贖; 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邊衛充軍,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盗錢糧例,擬斬監候。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俱免罪, 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准其開復。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發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干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