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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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141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原律。 一、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 及有司以用公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减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所虧欠,。 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便减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及雇買不即給價, 即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如官買新物而用陳物之價。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已, 雇買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〇若應給俸禄未及期而預給者,計所預給之銀為多餘之價。罪亦如之。 贓分還官、給主。〇其監臨官吏統上論。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 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减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 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减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 及雇買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並計所虧欠、所多餘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 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分還官、給主。〇若應給俸禄未及期而豫給者,罪亦如之。〇其監臨官吏統上論。 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