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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Cang ku 倉庫 → Chuna guanwu youwei 出納官物有違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一、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則價有多餘。應受上物而受下物則價有虧欠之類, 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减不如價值之實者,計通上言。 所虧欠當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買不即給價,即給價减不以實,各有虧欠之利。及多餘當出陳物而出新物, 及雇買給價增不以實,各有多餘之利。之價,並計所虧欠、所多餘坐贓論。以錢糧不係入己,雇買非充私用, 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贓分還官、給主。〇若應給俸禄未及期而豫給者,罪亦如之。〇其監臨官吏統上論。 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條例。一、各省採買一應倉糧穀石,務令州、縣等官,平價採買運倉,不許轉發里遞派買。至驛遞所需草荳, 令有驛各官平價採買,亦不得派發里遞,苦累小民。應需運價,准令開銷。敢有私派勒買及短給價值,强派、强拿民力運送者,坐贓治罪。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一、凡兵丁生息營運銀兩,或占百姓行業,或重利放債以為生息者,出納官吏照騷擾地方、索借部民財物, 計贓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議處。此條係雍正九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