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抄没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没,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没入官之限。 違者,以故入人流罪論。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〇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 若隱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孽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所隱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財產也。〇若里長同行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 計所隱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全科。〇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禄、無禄。 失覺舉者,减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條例/tiaoli 2

條例。一、凡罪犯入官財產,止應著落正犯追取。倘正犯將無干之人肆行誣赖者,從重治罪,仍著落伊身追取。 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干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條例/tiaoli 3

删除。 一、旗員任所虧空不能完結,回旗時交與地方官查報。如有隱匿,將隱匿財物添補虧空外,照查出數目,著落該地方官分賠。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地方代為隱匿,律有明文。至一切著落分賠之例,原為虧額無著而設,今既將隱匿財物添補虧空, 又照查出數目著落分賠,則非一切分赔設例之意矣。此條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4

條例。一、凡欠帑人員,將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准其認買。倘有混行 承買,將官兵人等,分别議處治罪。准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5

一、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產盡無著,遂將分居别業之弟兄、親族,並不知情之親友、旁人, 巧借認帮名目,輾轉株連,勒令賠補者,將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6

一、凡虧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墳地及墳園内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產,俱給還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條例/tiaoli 7

一、除隱匿那移案内之家產,仍照隱匿本律治罪外,如隱匿侵盗案内之家產,不論原案未完之數, 計所隱家產價值之多寡,照坐贓律分别定擬:十两以下,笞二十;每十兩,加一等。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每一百兩,加一等。 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折枷號、鞭責,俱罪坐隱瞞之人。所隱財產,俱行入官。 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此條係乾隆三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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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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