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Kecheng 課程課考稅物之錢程者,謂物有貴賤,課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 Renhu kuidui kecheng 人戶虧兌課程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人戶虧稅課程。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税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 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〇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 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兑缺者, 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選官。 〇若人户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僭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原例。 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板; 欠一分者,枷號一箇月,責二十板;欠二分者,枷號一個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號兩箇月,費三十板; 欠四分者,枷號兩個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個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叅之日, 扣限一箇月全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責。如於枷限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仍全不完納, 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叅革退,並帶徵等項,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年, 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個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 限八箇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箇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 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將該商鎖禁,嚴查家產。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 所欠新課帶徵等項,著落引窩家產變抵。其額徵錢權,果能於歲内如數全完,該御史按其課項多寡,量給花紅匾額, 以别優劣。 刪改。 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將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板; 欠一分者,枷號一箇月,責二十板;欠二分者,枷號一箇月半,責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號兩箇月,責三十板; 欠四分者,枷號兩箇月半,責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號三箇月,責四十板。以上欠課,各商題叅之日, 扣限一箇月全完者,免處。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如於枷限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如枷限滿日, 仍全不完納,除杖責外,將該商咨叅革退,並帶徵等項,俱以引窩變抵。欠六分者,將該商杖六十,徒一年, 所欠課項限四箇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個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箇月全完; 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箇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 將該商鎖禁,嚴查家產。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倘逾限不完,即將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徵等項, 著落引窩家產變抵。 删除。一、管收税課錢糧,倘有隱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查,上司不行轉報題叅, 俱著落分賠。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查:隱匿税課,即係侵欺。若正課之多,别有贏餘,而私下隱匿,即倉庫條下, 附餘錢糧不據實報官,以監守自盗論。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條欵。再,加倍追赔,原為雍正初年,各處關稅侵隱甚多, 立法不嚴,則積弊難除而設,並非永著為令。此條無庸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