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4

失火門。原例。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烧燬者,以值十當五,照原典價值計算作為準數;鄰火延燒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 其米麥、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當一年為滿者,統以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减去原典價值二分, 以减賸八分之數,給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倘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將當不及五貴重器物倉利隱匿,及乘機盗賣情弊, 照所隱之物,按所值銀數計贓,准竊盜論治罪。追出原物給主。其被焚燒及搬出各物,仍聽當主,照號取贖。

條例/tiaoli 5

移併。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毀者,以值十當五,照原典價值計算作為準數;鄰火延燒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 其米麥、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當一年為滿者,統以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减去原典價值二分, 以减賸八分之數,給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鋪被焚,即者開單呈報地方官,逐一估計。如係自行失火者,飭令照估賠還十分之五; 鄰火延燒者,飭賠十分之三,均於一月内給主具領。其未被焚燒及搬出各物,仍聽當主、染主,照號取贖。倘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 有貪利隱匿,乘機盜賣等弊,即照所隱之物,按所值銀數,計贓准竊盜論。追出原物給主。若只以自己失火為鄰火延燒,希圖短賠價值者, 即計其短賠之值為職,准竊盜為從論,分别治罪。如典商、染鋪及店夥人等,圖盜貨物,或先有虧短,因而放火故燒者, 即照放火故燒自己房屋盜取財物,及兇徒圖財放火故燒人房屋各本律,從重問擬。

條例/tiaoli 6

續纂。 一、典鋪被竊,無論衣服、米豆、絲棉、木器、書畫,以及金銀、珠玉、鋼鐵、鉛錫各货,概照當本銀一兩,再賠一兩。 如係被刦,照當本銀一兩,再賠五錢,均扣除失事日以前應得利息。如賠還之後,起獲原贓,即給與典主領回變賣,不准原主再行取贖。 染鋪被竊,照地方官估報贓數,酌賠十分之五。如係被刦,賠十分之三,均令於一月内給主收領。如賠贓之後,起獲原赋,給與該鋪具領, 由地方官出示曉諭,令原主歸還所得賠贓之資,將原物領回。仍查明已染、未染,分别付給染價。倘姦商、店夥人等, 於失事後有貪利隱匿、乘機盗賣等弊,即照所隱之物,按所值銀數計贓,准竊盜論。若只以竊報强,希圖短賠價值者,即 計其短賠之值為贓,准竊盜為從論,分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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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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