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Qian zhai 錢債錢兼財貨而言貸錢與人曰債 → Feiyong shouji caichan 費用受寄財產 →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 Li 5 | |
移併。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毀者,以值十當五,照原典價值計算作為準數;鄰火延燒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數賠償。 其米麥、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當一年為滿者,統以貫三計算,照原典價值給還十分之三;鄰火延燒者,减去原典價值二分, 以减賸八分之數,給還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鋪被焚,即者開單呈報地方官,逐一估計。如係自行失火者,飭令照估賠還十分之五; 鄰火延燒者,飭賠十分之三,均於一月内給主具領。其未被焚燒及搬出各物,仍聽當主、染主,照號取贖。倘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 有貪利隱匿,乘機盜賣等弊,即照所隱之物,按所值銀數,計贓准竊盜論。追出原物給主。若只以自己失火為鄰火延燒,希圖短賠價值者, 即計其短賠之值為職,准竊盜為從論,分别治罪。如典商、染鋪及店夥人等,圖盜貨物,或先有虧短,因而放火故燒者, 即照放火故燒自己房屋盜取財物,及兇徒圖財放火故燒人房屋各本律,從重問擬。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