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 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亦杖一百。〇若傅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 其所司百官有缌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 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净室,致齋於内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 〇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〇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 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〇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tiaoli 4

條例。一、每年三月十八日,恭逢聖祖仁皇帝萬壽聖節,凡内外文武官員及軍民人等,俱應虔誠齋戒, 不理刑名,禁止屠宰。

條例/tiaoli 5

一、每年八月二十七日,恭值至聖先師孔子誕辰,内外文武各官,以及軍民人等,應致齋一日,不理刑名, 禁止屠宰。

條例/tiaoli 6

一、凡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 傳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葱、韮、薤、蒜,不問病,不用喪,不聽樂,不理刑名,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 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條例/tiaoli 7

一、大祀前三月,以犧牲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 大祀祭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祭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厯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 小祀,謂凡載在祀典諸神。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

條例/tiaoli 8

删除。 一、凡陪祭致齋各官,不理刑名,不辦事,不宴會,不聽音樂,不入内寝,不問疾,不用喪,不飲酒,不食葱、韮、薤、蒜, 不祈禱,不報祭,不祭墓。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與前重複,無庸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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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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