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165 | Jixiang 祭享

原律。 一、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 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亦杖一百。〇若傅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 其所司百官有缌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 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外於不宿净室者,罰俸半月;致齋於内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 〇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〇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 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〇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條准此。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天地、社稷大祀及廟享,所司太常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誓戒;將戒,則先告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諸衙 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亦杖一百。〇若傅制與百官齋戒,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一月。 其所司百官有缌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 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净室,致齋於内不宿本司者,並罰俸一月。 〇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〇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 主司犧牲所官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 〇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